腾讯,官司输了,再再被判侵权!借机浅聊一下音乐创作中的著作权问题!

腾讯,官司输了

图源 | **财经

12月3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文称,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因未经许可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再被法院判决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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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Directory

01 再再被判侵权

02 关于音乐著作权

03 被判定音乐侵权,判赔金额如何计算?




01

再再被判侵权


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31日消息,作为一家拥有四大在线音乐平台(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和全民K歌)的超大型音乐集团,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以下称“腾讯音乐集团”)因未经许可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再再被法院判决认定侵权。

截至2024年12月19日,就音著协诉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酷狗音乐”)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音著协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判决书(2024粤73民终404、405、406、408、409、410、1534-1537、1539、1540号),全部判决驳回酷狗音乐上诉,维持原判。

图源:VCG

一审法院认定:酷狗音乐侵犯了音著协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标准,一审法院认为,音著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随着音乐产业的发展,在数字音乐行业,侵权成本和技术门槛越来越低,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控制力进一步下降。酷狗音乐作为国内主流音乐平台,本应积极参与构建健康、和谐的数字音乐产业生态圈,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数字音乐版权授权和运营模式,但却在与音著协的合作合同到期后,未经许可使用由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的多首歌曲,主观过错较明显。一审法院就上述案件,判决酷狗音乐向音著协赔偿经济损失共计近22万元人民币。

音著协已经对腾讯音乐集团多次提起侵权之诉,已经生效的判决中,法院全部判决腾讯音乐集团旗下平台构成侵权,其他亦有多起对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全民K歌平台的维权诉讼案件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此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曾发文称诉酷我音乐侵权案胜诉,获赔近12万元。

音著协表示,就音著协诉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酷我音乐”)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此前,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酷我音乐的行为侵害了音著协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酷我音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方式、性质和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酷我音乐向音著协赔偿近12万元人民币。

近日,音著协已全部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酷我音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据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MCSC,简称“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02

关于音乐著作权


自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施行至今,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完善,法涉作品类型不仅涵盖了美术、摄影、文学、音乐等传统领域,而且延伸到了软件、游戏、编剧、短视频、体育解说、选秀节目、AI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

近年的生效判例中,包括新兴领域在内的各行业作品,在认定原则、裁判尺度等均趋于统一。但音乐作品著作权由于创作流程具有多重性,因此权利义务较为繁杂。


音乐著作权的确权依据以及侵权特征

一、**性

著作权源于人类智力劳动所产生的创作,体现著作权的核心是**性。

一个图形,如果只是简单的线条、形状(如菱形、三角形、字母等),未达到最低**性标准,则不构成著作权意义的美术作品,而只要有**性设计,具备一定的美感,则通常认定著作权成立。同样地,对于音乐,如果一条旋律,从头到尾都是音阶、琶音的机械重复,且无任何节奏变化,则往往认定未满足最低的**性标准而不享有著作权。而一旦旋律有了高低错落,或虽旋律音符依然是机械的音阶,但伴随了节奏的**性设计,则通常认定形成了有著作权意义的作品。

谱例1:不具备著作权意义的旋律(五声音阶机械排列,且无节奏设计)

谱例2:具备著作权意义的旋律(添加了**性的节奏设计)

二、惟一性

**性的另一个要素在于“惟一性”——既然是**,应该是前作没有的。根据常识,如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则在后的作品涉嫌抄袭。著作权审判中,在先相似作品常成为推翻后作权属的重要相反证据(前后两个作品均属同源演绎作品除外)。

相信听众都有感受:当今市面上的部分歌曲有较强的听觉雷同性,这些雷同一部分源自于旋律相似,一部分源自于编曲听感相似。这样的情况,著作权角度如何定论呢?笔者从旋律、和声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旋律听感雷同并非一定由音符相同引起,有时是因为特征性节奏相仿导致的:如谱例3《雁南飞》与谱例4的旋律,包括三音组弱起在内的节奏均完全相同,旋律线条走向也基本一致,谱例4仅在谱例3的旋律框架上使用小音符加花。

谱例3《雁南飞》旋律李伟才作曲

谱例4

旋律音符的不同并不能掩盖整体乐思的实质性相似,因《雁南飞》显著在先且流传甚广,后作有接触前作可能,则可认定谱例4构成对谱例3的侵权。

旋律不同但编曲相似造成听感雷同的情况,大都是由模式化和声所致,如:Ⅰ-Ⅴ-Ⅵm-Ⅲm-Ⅳ-Ⅰ-Ⅱm-Ⅴ的和声序进在流行音乐中十分常见(最早出现在约翰·巴哈贝尔 1653-1706《D大调卡农》)。由此衍生出的旋律,哪怕音符完全不同,听感亦类似。这种情况,降低了编曲的**性,基于并非**的和声序进,编曲者无权阻止他人使用相同和声编配歌曲。

三、署名推定

根据《著作权法》: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署名是确定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重要证明。法律规定,著作权人有匿名、笔名发表的权利,但匿名作品遭遇著作权侵权时,较难自证权属。

四、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人在完成作品后,可以在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确权。但在司法实践中,登记证仅是初步证据,并不当然地证明权属,对方如果提供相反证据,则依据证据优势原则推定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设定了哪些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十七项权利,包括四项人身权、十三项财产权。现就音乐创作、表演易涉的重点权项进行分析。

✅ 发表权——发表权系一次性权利,伴随作品**次亮相(或表演、或出版、或转让)即行使完毕。如,一首全新的音乐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遭某出版社首次出版,除侵犯了发行权(财产权),还侵犯了发表权(人身权)。

✅ 署名权——著作权人享有在作品上正确署名的权利。使用者表演其作品,即便获得了著作权人许可、支付了费用,但未署名或署错了名,依然侵犯署名权。需注意的是,署名权纠纷,往往需要审查署名错误来自哪个主体,如,是歌手还是演出平台。

✅ 修改权——即著作权人拥有控制作品未经本人授权不得随意修改的权利。此权在音乐类著作权案件中涉及较少,因为修改的主观意愿往往是善意地让作品更好,且无涉利益。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容易发生纠纷。如,曲作者为某歌词谱曲,为谱写便利,未与词作者沟通修改了原词,谱写完成后即录制发表;又如,媒体平台播放作品,为了播出效果,未与作者沟通,擅自增删拼接段落,造成实质修改。以上行为,均存侵害修改权的法律风险。需要说明的是,改编不是修改,其法律意义完全不同。改编作品系演绎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而修改仅仅是针对原作的细节改动,并不产生新的著作权。

✅ 保护作品完整权——此项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用作保护作品不被恶意歪曲、丑化。如某首歌曲被人以故意丑化的方式跑调演唱、改词低俗演唱,则侵犯的正是此项权利。

以上四项为著作人身权。司法实践中,侵犯人身权通常需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身权中,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限制,因此在表演公有领域作品——如公开演奏《二泉映月》时(作者阿炳去世已超50年,其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不用征得许可,无需支付费用,但演奏者依然有为作品正确署名,且在表演中不恶意歪曲、丑化原作的义务。

✅ 复制权——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复制后出版获利,又或抄袭剽窃,将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通过摘抄、听记等方式窃入自己作品中,侵犯的均是此项权利。

✅ 表演权——除《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合理使用情形外,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公开表演,侵犯表演权。此权利的侵权主体既可以是表演组织方,也可以是表演者个人。但需要说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属于合理使用,并不侵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时代,音乐作品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发表。著作权人有权掌控作品是否上网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权属的作品上传网络,即侵犯此项权利。

✅ 改编权——除学校课堂教学、科研活动外,未经授权改编他人作品并发表,往往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改编后的作品为演绎作品,表演演绎作品,需要同时取得改编者与原作者的双重授权。

以上均为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内,侵犯财产权通常需要综合作品**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所得等确定经济赔偿额。过保护期后,财产权灭失,其作品进入社会公有领域,公众可以在尊重署名权等人身权的前提下,自由使用。


关于抄袭的界定:

何为抄袭?网上一直流传着一种判断音乐作品抄袭的方法,即连续8小节音乐相似或是每个小节里有四分之三的音节相似便可判定为抄袭。但这个说法从未得到过官方的认定,也并非法定标准,因为无论是我国著作权法还是相关的国际条约中均找不到关于“N小节相同或相似即构成抄袭”的规定。

对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而言,法院在判定被诉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主要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

“如果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该被控侵权作品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性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否则即可认定其为侵权作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接触+实质性相似”,但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接触+实质性相似”是作品侵权判定过程中的核心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16批指导性案例(2013)民申字第1049号张晓燕诉雷献和、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对此原则进行了说明:“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

从法律角度界定音乐侵权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证明作品权属

原告提起侵权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首先需举证证明自己对作品享有权利。一般情况下创作音乐作品的自然人为作者,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在特定情况下,作者并不享有著作权或只享有部分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如被侵权的作者提起侵权诉讼,一般需要提交印有作者署名的公开发表的出版物。如果是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提起诉讼,需要提供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协议。

2、证明被告存在接触作品的事实或可能

存在接触是判定是否抄袭的前提。

“所谓‘接触’,实为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一种方法,即涉嫌侵权作品与原作品的相似是否存在‘有意’的可能,毕竟表达上的相似虽属罕见,但也并非完全不存在,证明有接触被侵权作品的事实,是为了认定这种相似并非创作上的巧合。”。

接触又可分为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直接接触指被诉方曾直接接触过该音乐作品,如购买下载过该音乐作品,甚至直接参与过该音乐作品的制作过程等。间接接触在当下更为普遍,音乐作品被上传到互联网后,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尤其是随着抖音、快手等视频软件的兴趣,各种热歌神曲更是铺天盖地传遍大街小巷,如果作品被放到了网络空间,可以间接证明被诉方有听到或抄袭该音乐作品的可能性。

3、证明两个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

两个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是证明存在抄袭的关键和难点。

“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侵权作品复制或部分复制了原作品的**性部分,因而构成了涉嫌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具有统一性。”。而对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个案的情况对音乐作品的旋律、节奏、编曲、音乐气质等方面进行分析判定。在美国法院认定实质性相似时“主要围绕解除原则和实质性相似原则进行论证,采用音乐专家和代表‘普通理性人’的陪审团分别对音乐是否相似进行判断的方式辅助法官判案,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大致的方向”。法官作为普通的音乐听众,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音乐训练,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要求法官对两个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作出准确的判断。

通过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判断是一种重要解决方式。在被誉为“全国首例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纠纷”的赫哲族四排乡人民政府诉歌唱家郭颂《乌苏里船歌》抄袭赫哲族民歌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与《想情郎》曲调等进行鉴定,并最终认定《乌苏里船歌》是改编作品。


如何登记音乐作品著作权?

音乐作品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一、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音乐作品版权登记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收取一定费用)‍

音乐创作是一项复杂的创造性劳动,常见作曲、作词、编曲、改编、汇编、译配等有著作权意义的署名,每种署名的著作权意义均不同。

音乐作品依据**性、署名推定、作品登记等方式确立著作权,依据实质性相似判定侵权,与音乐著作权密切相关的权项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以及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利。

专业音乐工作者应该了解音乐著作权的署名含义、权属形成条件,并知晓权利义务,能为创作提供起码的法律保障。




03

被判定音乐侵权,

判赔金额如何计算?


图源 | 网络

那么在当音乐作品侵权实际发生的时候,具体的赔偿标准该如何标定?关于著作权的保质期有多久?其中的音乐作品侵权纠纷又当如何处理呢?

Q:音乐作品侵权赔偿标准怎么定?

A:当发生著作权或相关权利被侵犯的情况时,赔偿应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则可依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可在确定数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倍至五倍。

若侵犯了著作权或相关权利,侵权人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若无法计算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则可参考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利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可在上述赔偿方法确定的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倍至五倍作为赔偿金额。

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时,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此外,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Q:著作权能“保鲜”多久?

A:一般来说,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一定的年限。在国际上,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至少 50 年。例如,在美国,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 70 年。

在中国,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 50 年。这意味着,在作者去世后的 50 年内,其音乐作品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国家法律的变化而有所调整。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音乐作品,如匿名作品或集体创作的作品,保护期限的计算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后,音乐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和传播。

但在保护期限内,使用音乐作品需要获得合法的授权或许可,以避免侵权行为。

如果你对特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仍有具体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专业的音乐版权授权代理机构~

Q:如何应对音乐作品侵权纠纷?

A:

1.协商和解

这是最为常见和优先考虑的方式。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和谈判,试图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可以在中立的第三方音乐版权服务机构协助下进行,如行业协会或专业的音乐版权授权代理机构。

2.行政投诉

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其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仲裁

依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具有保密性、专业性和高效性的特点。

4.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做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

5. 调解

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专业的版权授权代理结构、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

相对某些产业的日落西山,音乐产业的发展可谓是旭日东升,然而宏观上过快的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则是法度在微观下普及的缺失,大多数人对于音乐版权的贫乏停留在具体的认知外,而绝非金钱中。对音乐版权相关知识的认知深化和积累更多,既是对大势所趋的迎合,更是对自身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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